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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信息来源:卫生局年风云 日期:2018-07-03 11:12:06 【字号: 】 编辑:卫生局年风云

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18年第7期),涉及我师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尔禾区老四川餐馆经营的餐具(碟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0425日,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新云、吴万明在乌尔禾区老四川菜馆负责人王益珍的陪同下,对该店使用的(产品名称:碟子 、商标:无 、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等级:无)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018518,收到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的兵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样品名称:碟子。抽样单编号:SC18660700860200154。经检验,2018517农业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检定报告(NoBS180308),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80518,第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新云、张令兵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乌尔禾区老四川菜馆经营场所向该店负责人王益珍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该店负责人王益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就相关产品的清洗消毒设施进行了现场调查,据调查,20180425抽样检验当天同批次的样品(碟子)为重复使用餐具;该店餐饮具消毒设施中餐具斜靠摆放且有堆叠,餐饮具消毒设施自20156月购买使用至今未进行校验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七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该店对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乌尔禾区老四川餐馆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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